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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法力行讲坛第二十二期: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吴文芳作 《劳动者个人信息处理的原则及其适用》专题讲座

来源:法学院   文图:张柯 审核:叶敏     发布时间: 2023-06-16    点击数:

6月15日下午,法学院邀请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吴文芳做客“德法力行”讲坛为同学们作“劳动者个人信息处理的原则及其适用”专题讲座。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庭姜丽丽庭长、许晓倩员额法官,法学院法律系教师钱玉文、浦纯钰、万艺、胡杰、王琼雯等及研究生近60人共同聆听了本次讲座。讲座由法学院副院长叶敏主持。

讲座伊始,叶敏介绍了吴文芳教授取得的丰硕学术成果,并对她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随后,吴文芳教授主要从劳动者同意作为信息处理的合法性基础的反思,合法性基础中劳动者同意的替代,劳动者信息处理合法性的差异性制度安排,正当、必要性原则适用的解释体系等四个方面展开讲座。

首先,吴文芳教授指出个人信息保护法中以消费者为原型设计的同意对劳动者有明显不适应,因为二者处于不同弱势环境。一是不对等结构之属性有别,二是不对等结构之矫正方式有别。劳动者同意难以满足自治性的有效性要件。一方面,劳动者同意的意思表示自由受限,举例以刷脸考勤为由收集人脸识别信息,劳动者在面对雇主管理压力时,极有可能为保住工作或维持良好劳动关系而被迫同意。另一方面,劳动者同意的意思与表示难以一致。然后,吴文芳教授提出在劳动关系语境下,应将《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的“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作为“订立或履行合同所必需”的法定化边界。对于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在劳动者方和工会实力不强的企业,基层集体合同仍不足以使劳动者摆脱不利地位。对于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有理由认为《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在劳动规章制度前强调“依法制定”,立法者意图是希望通过程序控制保障劳动者在信息处理事项上的参与权,以平衡劳资双方利益。并以德国法和美国法的保护模式为例,详细阐释了两种模式制度安排对我国的启示,从立法、执法和司法的角度分析了我国路径的选择与优化。最后,吴文芳教授指出,“合法、正当、必要”三原则是个人信息处理的基本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目的限制”受原则体系中居于基本原则地位的“合法、正当与必要”的指引,作为具体原则而存在。正当、必要原则在具体适用时无不受到“目的限制”的约束。对于雇主而言,目的限制主要有三方面的要求:一是目的正当,二是目的特定,三是目的明确。

在互动交流环节,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姜庭长、许法官分别与吴文芳教授进行了交流,双方代表理论界与实务界的立场关于此议题又展开了更深层的讨论。在场的同学们也踊跃向吴文芳教授提问,现场气氛热烈,吴文芳教授逐一给予了耐心细致的解答。最后,叶敏副院长对吴文芳教授的精彩分享表示感谢并作最后总结,表示吴文芳教授的讲座内容既有理论深度,还具有现实意义,与大家的生活、工作息息相关。听完讲座后,同学们纷纷表示受益匪浅,感悟颇多。

活动现场

吴文芳教授作专题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