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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法力行讲坛第十九期:中国人民大学史彤彪教授作《法律的一般性及其法治意义》专题讲座

来源:法学院   文图:张柯 审核:叶敏     发布时间: 2023-05-11    点击数:

5月10日下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史彤彪应邀做客“德法力行”讲坛,在法学院B105会议室为我院师生做了一场题为“法律的一般性及其法治意义”的专题讲座。常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夏纪森,江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叶敏、任卓冉,法律系教师梅锦、徐钝、雷玉德、万艺,以及法律专业研究生、本科生共70余人参加了本次活动。讲座由法律系钱玉文教授主持。

会议伊始,钱玉文教授代表法学院师生向史教授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并简要介绍了史教授在学术研究领域的卓越成就。随后,史教授围绕思想史考察、法治意义与保障机制、实例分析三大方面展开论述。他指出,法律的一般性既包括法律制定内容上的一般性,也包括法律适用上的一般性。他从西方法律思想史考察这一角度出发,通过列举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古罗马西塞罗、法国卢梭、美国富勒、英国哈耶克、新西兰沃尔德伦等数十位著名哲学家、法学家关于法律的一般性的思想观点阐述,强调了法律与普遍性之间的联系,并对法治要求做了说明。接着,史教授介绍了法律的价值和意义。他指出,法律规范的一般性特征有两个方面的作用。一是,只有具有一般性的规范才能称为法律规范,从而对不特定主体产生出长期而稳定的指引作用,防范因人的意志的反复无常带来的专制性后果。二是,正是因为法律规范的一般性特征,法律规范的适用对象才具备了广泛性,对于各种各样具体而特殊的法律事实具有包容性,因而避免了反复发布各种繁琐的个别命令去调整各种复杂的人类行为的弊端。他以2002年德国《基本法》第19条第1款规定为例说明法律一般性在法律上的体现。在阐述实证分析部分时,史教授用16个经典实例对法律的一般性的表现进行了深入剖析,案例生动具体、代表性强,引人深思。在现场交流环节,同学们针对讲座内容踊跃发言,史教授认真聆听,逐一解答。现场气氛热烈,掌声不断。

最后,叶敏进行总结讲话,她对史教授的精彩演讲表示衷心感谢,同时表示部门法的研究和学习离不开法理学和法律思想史方面的知识积累与理论指引。本次讲座对于大家今后进一步开拓法学研究的视角和思路具有指导性作用。

会议现场

史彤彪教授做专题报告

史彤彪教授与学生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