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学术交流

当前位置: 首页 > 学术交流 > 正文

德法力行讲坛:“民法典时代婚姻家庭继承法的新变化”顺利举行——2021年第6期

来源:法学院   文图:李欣;审核:张慧琪     发布时间: 2021-05-21    点击数:

5月20日晚上,法学院德法力行讲坛系列讲座“民法典时代婚姻家庭继承法的新变化”在二教2C304顺利举行。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市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员,华东政法大学法制新闻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高兴律师从结婚制度、夫妻忠诚义务、夫妻财产制度、离婚制度和亲子关系确认和否认五个方面与同学们展开探讨。本次讲座由江南大学法学院李欣副教授主持,法学院研究生、本科生踊跃参与。

讲座伊始,高律师提出了“婚姻家庭法究竟是革命法,还是制度法”的问题,并从法律发展进程的维度,贯通50年代、80年代和现行的婚姻法律制度,再从比较法的维度,对比台湾和内地的婚姻法律制度,最终得出“民法典背景下婚姻家庭法向民法回归”的观点。

首先,高律师通过新旧法条的对比,探讨了民法典背景下结婚制度的变化,提出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结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离婚是否构成对离婚自由的限制”等问题,引发同学们的思考。在此过程中,高律师又通过生动有趣的案例,与大家交流了“假离婚”、“假结婚”等实务中的现实问题。

随后,高律师从法律与道德的角度,提出了“夫妻忠诚义务”的话题。为了让大家更为深入地理解《民法典》第1043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这一条文,高律师分享了“忠诚协议第一案”,从正反两方的观点探讨了法院是否应当受理该案这一颇具争议的问题。

在讲述“夫妻财产关系”的话题时,高律师首先纠正了一个普遍存在的误区“夫妻共同财产,并不当然的一人一半”。对于是否“一人一半”的问题,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是根据《民法典》1087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处理。高律师随后指出《民法典》继承编第1153条的“漏洞”,并举案例解释了自己的观点,使同学们深受启发。关于”家务贡献补偿“的话题,高律师指出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本身具有家务贡献补偿的功能,而《民法典》1088条的规定则能够有效弥补共同财产制失灵的情况。

最后,高律师与学生交流了备受瞩目的离婚冷静期问题,并借助两段关于起诉离婚的新闻视频,揭示出“离婚难”的现实情况。在此之后,高律师借助一个典型案例,与我们讨论了亲子关系确认和否认的问题。

高律师幽默诙谐又不失深刻的话语,生动有趣又颇具代表性的案例,让大家对民法典时代婚姻家庭继承法的新变化有了更深刻的理解,使同学们受益匪浅。

讲座现场

高律师与学生亲切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