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现行法律和有关法规,成立江南大学法学院董事会。
第二条董事会属自愿合作性质,是加强学院与社会的联系以及社会力量参与教育事业的重要形式,为法学院非行政的常设机构。凡承认本章程,自愿承担董事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均可成为董事会成员。
第三条董事会按照平等、互惠、协商的原则处理日常工作事宜。
第二章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董事的权利:
1.申请成为江南大学法学院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实践基地,董事单位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可以优先申报成为江南大学法学院兼职导师。
2.定期听取江南大学学院的工作报告,对学院的办学方向、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招生就业和社会服务等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3.优先招聘优秀毕业生,享有优先与学院合作培训管理骨干的权利,享有优先参加法学院组织的学术文化活动,享有优先参加江南大学董事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4.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享有江南大学法学院各类学术论坛、研讨会、交流会等活动的优先承办权。可优先获得学院校友活动、学术交流等方面的资讯。可利用法学院信息平台等载体进行董事单位的宣传。
5.董事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制定具体可行的学院对董事提供服务的协议。
6.可优先聘请法学院有关教师担任董事单位的顾问等。
第五条董事的义务
1.积极对外宣传江南大学及法学院,介绍和推广江南大学及法学院在教学、科研、服务等方面的成果;组织与推动社会各界与江南大学及法学院建立教学、科研、服务等合作关系,促进江南大学及法学院与国内外各界的广泛接触和联系。
2.为法学院的教学、科研、社会实践提供信息、基地或其它优惠条件;为学生就业提供信息和支持帮助;为法学院师生做专题讲座或报告。对法学院各项事业发展提供咨询和建议。
3.推动社会各界募集董事会基金及其他资助,为办好法学院提供物质支持。
第六条江南大学法学院的义务
1.优先向董事单位推荐和输送优秀人才。
2.优先优惠为董事单位举办学术报告会等活动,积极为董事单位培养、培训所需的各类人才。
3.积极为董事单位开展服务,为董事单位的重大决策提供信息、管理、技术、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4.在国内外学术交流及其他活动中积极宣传董事单位,增强其社会影响力。
5.积极为董事单位提供全方位学术支持,共同推进其发展。
第三章组织
第七条江南大学法学院董事会是江南大学的二级董事会,是在江南大学指导下由江南大学法学院及社会企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组成。董事会由名誉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常务董事、董事等组成。
第八条董事会由以下人员组成:(1)海内外知名人士、著名学者和企业家;(2)国内外自愿捐助江南大学法学院办学的组织代表和个人;(3)江南大学法学院校友代表;(4)江南大学法学院代表。
第九条董事会下设秘书处作为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董事会的日常事务及保持学院与董事会成员的密切联系。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由江南大学法学院推荐,经董事会议认可予以聘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在董事长、副董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条董事会每届任期三年,董事可连选连任。董事会成员实行动态制。届期内凡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加入本届董事会。
第四章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董事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董事长会议每年召开二次。董事会全体会议行使董事会最高权力,董事长会议行使董事会职权。如遇特殊情况,董事长可决定提前、推迟或临时召集董事会全体会议或董事长会议。
第十二条董事会听取审议董事会基金使用情况报告,研讨董事会各项工作。董事会活动地点原则上设在江南大学内。
第十三条法学院董事会基金由江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一级法人组织)实施统一管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章程自江南大学法学院董事会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如需修改或补充相应条款,须经董事会全体会议或董事长会议半数以上董事赞成通过。
第十五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江南大学法学院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