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现行法律和有关法规,成立江南大学法学院董事会,董事会为学院非行政机构。
第二条 董事会是学院整合资源、紧密联系企事业单位、筹措发展资金的组织形式,是学院与社会各界建立和发展长期、稳定战略合作关系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 董事会坚持平等、互利、自愿的组织原则,实现企事业单位与学院的密切合作与共同发展。
第四条 董事会旨在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建立社会参与高校办学的有效机制,凝聚各行业力量,促进产学研合作,吸引社会资源,支持江南大学法学院发展。
第二章 组织
第五条 江南大学法学院董事会是江南大学的二级董事会,是在江南大学指导下由江南大学法学院及社会企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组成。
第六条 董事会由院方代表、国内外自愿捐助江南大学法学院办学的单位代表和个人组成。
第七条 董事会设名誉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常务董事、董事、秘书长、副秘书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由江南大学法学院推荐,负责处理董事会的日常事务及保持学院与董事会成员的联系。
第八条 董事会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会成员实行动态滚动制,届期内凡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加入本届董事会,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则自动退出。
第三章 董事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董事的权利
1.对江南大学法学院办学方向、发展规划、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产学研合作、招生就业和社会服务等重大事项进行咨询、参谋、建议。
2.申请成为江南大学法学院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实践基地,推荐学院校外实践导师,进入学院育人共同体单位库;董事长、副董事长单位安排开学典礼、毕业典礼等学院重大活动主旨发言。
3.优先招聘江南大学法学院优秀毕业生,优先享有与学院合作培训管理骨干的权利,优先参加学院各类学术与业务共同体活动,学院学术资源优先支持董事单位科研业务等活动,优先参加江南大学董事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4.优先享有江南大学法学院各类学术论坛、研讨会、交流会等活动承办权,优先获得学院校友活动、学术交流等方面资讯;董事长、副董事长单位获得一定期次“法政学刊”冠名权。
5.董事长、副董事长、常务董事单位可向江南大学法学院推荐校外研究生导师,董事单位具有高级职称人才可以优先申报江南大学法学院校外研究生导师。
6.江南大学法学院根据与各类董事单位的合作情况,制定合作与服务协议。
第十条 董事的义务
1.积极对外宣传江南大学及法学院,介绍和推广江南大学及法学院在教学、科研、服务等方面的成果;组织与推动社会各界与江南大学及法学院建立教学、科研、服务等合作关系,促进江南大学及法学院与国内外各界的广泛接触和联系;扩大学院影响,提高学院声誉。
2.优先向江南大学法学院设立研究课题,技术攻关项目,委托培训项目;为学院教师实践教学、科研合作,为学生实习、社会实践与就业提供信息和支持帮助;对学院各项事业发展提供咨询和建议。
3.提供资金、物资和政策支持,推动社会各界募集董事会基金及其他资助,为办好法学院提供物质支持。
第四章 江南大学法学院的义务
第十一条 江南大学法学院的义务
1.根据董事单位的需要,优先向董事单位输送优秀人才;为董事单位挑选优秀毕业生做好推荐、选拔服务。
2.通过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等形式,为董事单位培养所需的各类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3.提供本科生、研究生等相关招生信息,接受董事单位有关招生咨询。
4.积极为董事单位开展服务,为董事单位的重大决策提供信息、管理、技术、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5.在国内外学术交流及其他活动中积极宣传董事单位,增强其社会影响力。
6.积极为董事单位提供学术支持,共同推进其发展。
7.凡对江南大学法学院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董事单位和个人,在院史上记载其事迹;可视具体情况予以冠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江南大学法学院董事会基金由江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一级法人组织)实施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江南大学法学院董事会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江南大学法学院董事会。